为了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树立优良考风,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观念、纪律观念,杜绝考试违纪、作弊现象,使违纪处理更加规范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黑河学院学生成绩管理规定》、《黑河学院学生手册》等文件的要求,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试纪律
(一) 考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一律在指定的时间和考场内进行考试。考生应在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按指定的座位就坐,不得擅自调换座位。
(二)考生应试必须携带所规定的考试证件参加考试,并将考试证件放在桌子的左上角(如果左上角靠墙应统一放到靠通道侧),以备查对。
(三) 考生进入考场除答卷必须的笔、橡皮、绘图用仪器及教师指定的考试用具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自备草、稿纸等,带入考场的书包及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必须集中放置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
(四)考试不得携带手机、掌上电脑、对讲机等通讯设备以及各类电子设备进入考场,此类设备在考试开始前必须放在教师指定的地方。不论任何原因,在学生附近出现或在考场使用上述设备者,一律按作弊处理。
(五)开考前,考生负责对桌面进行清理,桌内不得有书籍、笔记本、纸张等物品,桌面要干净,如有字迹无法清除等问题,须提前向监考教师说明。
(六)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或不带有效证件者不准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开考30分钟内考生不可离开考场,否则以违纪处理,答卷作废,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七)答卷一般用黑色笔书写,不得用铅笔(画图或外语考试等指定用铅笔除外),考生领到试卷后应立即在指定位置正确填写姓名、学号等信息,然后再开始答题。
(八) 考生答卷时不准擅自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试卷上如遇字迹不清等问题,考生不准互相询问,须举手请监考教师帮助解决,但不得要求监考老师对题意作任何解释或提示。
(九) 考试必须独立答卷,严禁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以及偷看、抄袭、夹带、传递、交换、替考等各种形式的违纪、作弊行为。
(十) 试卷及所有考试材料不得带出考场。考生如有特殊原因要求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教师准许。
(十一) 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卷,不得拖延。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学生应将试卷、答卷、草稿纸整理好,正面向下放在原座位,经监考老师收卷,并清点试卷份数正确后离开考场。已交卷的考生不准在考场附近喧哗。
(十二) 考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根据考场情况发出的指令,不服从监考教师调度,将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二条 考试违纪界定、处理及解除
考试违纪分为四类:一般违纪、作弊、严重作弊和旷考四种
(一)考试一般违纪行为的界定、处理及解除
1.考试一般违纪行为的界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一般违纪论处:
(1)不按规定要求就座的;
(2)考试时,将书包、草稿纸、书籍资料、笔记本等物品带入座位者及考试时附近出现手机者;
(3)考试不到30分钟,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
(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5)考试结束,监考人员收卷时不肯交卷的;
(6)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或在考场附近停留、喧哗,严重影响他人考试或扰乱考场秩序者;
(7)在考场内抽烟、吃零食或有意影响他人者;
(8)考试时左顾右盼或讲话,经监考人员警告无效者;
2.考试一般违纪行为的处理
凡考试违纪的学生,必须上交书面检讨到系主任;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不允许参加正常的补考,可以视表现申请重修,根据学生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及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在批评教育的同时,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处分。
凡考试违纪的学生,在处分期内,取消其奖、助学金和评优、评模资格,在综合测评中加扣0.2分。
3.处分期限和解除
考试一般违纪处分期限为本学期(从考试违纪处分决定书下发当日起计)和以后的1个学期,学生解除处分应填写教育科学学院学生处分解除申请书,根据个人的书面检讨和表现情况决定是否可以解除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提前解除本处分:
(1)参加院级本专业相关比赛,并获得一等奖;
(2)参加校极本专业相关比赛,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励;
(3)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本专业相关比赛,获得证书;
(4)发表本专业相关论文(普刊及以上)一篇;
(5)获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
(二)考试作弊行为的界定和处理
1.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论处:
(1)翻阅抄看字条、书籍和笔记本的;
(2)互传纸条、交换试卷或其他方式传递试卷信息的;
(3)在考试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能够记忆、传递信息的电子器具的;
(4)座位区域附近发现与考试相关的文字并抄袭者;
(5)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阅卷老师发现,经院系二级部门审核确认属试卷雷同、抄袭等行为者;
(6)考试一般违纪,但不交书面检讨、顶撞教师、态度恶劣者。
2.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理
凡考试作弊的学生,必须上交书面检讨到系主任;该门课成绩注明“作弊”字样,不允许参加补考,可以根据表现申请重修。根据学生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及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在批评教育的同时,给予院级通报批评处分,并上报学校,由学工部给予留校察看校级处分。
3.处分期限和解除
考试作弊处分期限为本学期(从考试违纪处分决定书下发当日起计)和以后的2个学期,学生解除处分应填写教育科学学院学生处分解除申请书,根据个人的书面检讨和表现情况决定是否可以解除处分。
凡考试违纪的学生,在处分期内,取消其奖、助学金和评优、评模资格;只有院级处分的在综合测评加扣0.4分;有校级处分的综合测评则在校级处分扣分的基础上加扣0.1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提前解除本处分:
(1)参加校极本专业相关比赛,获得一等奖;
(2)参加省级(或省级以上)本专业相关比赛,并获得证书。
(3)发表本专业相关论文(普刊及以上)一篇;
(4)获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
(三)考试严重作弊行为的界定和处理
1.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严重作弊论处:
(1)考场内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2)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3)参与团伙(三人或以上)作弊者;
(4)伪造、变更证件,或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5)故意扰乱考场或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6)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7)盗窃试卷,胁迫教师或偷改教师评分行为者;
(8)院级通报批评(或以上)处分期间再次作弊者;
(9)其他属严重作弊行为者。
2.考试严重作弊行为的处理
凡考试严重作弊的学生,必须上交书面检讨到学生所在系系主任;该门课成绩注明“作弊”字样,不允许参加补考,根据表现决定是否可以重修。根据学生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及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在批评教育的同时,给予院级通报批评处分,并上报学校,由学工部给予留校察看校级处分。
3.处分期限和解除
考试严重作弊处分期限为本学期(从考试违纪处分决定书下发当日起计)和以后的3个学期,学生解除处分应填写教育科学学院学生处分解除申请书,根据个人的书面检讨和表现情况决定是否可以解除处分。
学校的处分解除按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凡考试严重作弊的学生,在处分期内,取消其奖、助学金和评优、评模资格;只有院级处分的在综合测评中加扣0.6分;有校级处分的综合测评则在校级处分扣分的基础上加扣0.2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提前解除本处分:
(1)参加本专业相关省级比赛,并获得优秀奖以上;
(2)参加本专业相关国家级比赛获得证书者;
(3)发表本专业论文(普刊及以上)一篇;
(4)获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
(四)旷考行为的界定及处理
1.旷考行为的界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旷考论处
(1)无故不参加考试或不带规定证件参加考试者。
(2)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但考试前未到教务处办理考试请假手续的。
(3)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的。
2,旷考行为的处理
对旷考的学生,该门课成绩按零分计,取消该门课程第一次补考资格,可以根据表现,提出书面申请给予重修。
第三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处理的程序
(一)处理决定
监考(巡视)教师发现学生在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要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责令违纪、作弊学生立即停止考试并离开考场。监考(巡视)教师要对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提出初步意见,系主任认真填写教育科学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审批表,经系任谈话,教育科学学院审核批准,由教育科学学院对学生做出正式处理决定,并粘贴于院公告板,同时下发处理决定书给班主任或本人,并由接收人签字。
(二)学生申诉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教育科学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申诉书,并上交院办公室。
院办必须于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若学生对给予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条 对于初次考试违纪的学生,对其违纪行为有深刻认识,并且平时表现较好的,可减轻处理。
第五条 考试违纪后概不认错,态度恶劣者,可加重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教育科学学院组织的各类考试。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教育科学学院负责解释。
教育科学学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