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委宣传部,绥芬河市、抚远县党委宣传部,省直宣传文化系统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引导和扶持全省文艺精品创作生产,鼓励和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创作生产出有道德、有温度、有筋骨,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的优秀文艺作品,感染、鼓舞、教育、引导人们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专门设立了“重点精神文明建设产品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引导资金”)。为使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引导示范作用,现就2016年度重点精神文明建设产品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范围
1. 由我省文艺创作单位(或个人)创作或我省与外省合作创作生产的戏剧、电影、电视剧(含电视纪录片)、广播剧、歌曲等五大类别项目。其它艺术门类作品如符合申报条件,对于弘扬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特别重要的示范引导意义,经省委宣传部与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后,也可考虑列入扶持范围。
2. 专项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以上项目的前期创作(剧本创作、排演拍摄)和二度创作,作品进入市场后的运营经费不列入专项引导资金资助范围。
(二)申报单位
专项引导资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项目或作品的权益所有者。我省与外省合作的项目,我省须享有合同规定期限的使用权、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独家申报权和其它国家重大奖项的申报权。
(三)申报项目
专项引导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的时代主旋律和“中国梦”的时代主题,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真善美的正能量,内容积极健康向上。
2. 植根现实生活、紧跟时代潮流,反映人民意愿、反映人民关切,为人民抒写、抒情、抒怀,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 具备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良好基础,艺术构思巧妙,艺术特色鲜明,有望打造为具有龙江特色、龙江风格、龙江气派的文艺精品。
4. 具有较强的创作实力和完备的创作计划,具备完成创作所需的资金支持、人才支持和技术支持等基本条件。
5. 有利于促进我省文艺事业的发展和文艺人才的培养。
6. 项目一般为当年度开始实施,在当年或次年可以完成,部分重大项目可延期为三年。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通过部门初审、专家复审后,确定本年度扶持项目及资金额度。扶持项目确定后,省委宣传部与项目申请单位(个人)签订立项扶持项目合同书。
(二)扶持项目必须有明确的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负责,省委宣传部与项目申请单位(个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问效和指导监督。
(三)扶持项目在实施中因故需要对原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中止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项目初审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省委宣传部批准。
(四)请各市(地)和相关单位将本地、本单位2013年度至2015年度重点精神文明建设产品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以正式文件书面形式报送。
(五)2013年度、2014年度已扶持项目尚未完成的单位和个人,一般在2016年度资金立项时不予考虑。
三、申报程序和材料
(一)申报程序
各市(地)申请专项引导资金扶持的单位或个人,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所在市(地)级党委宣传部门初审,由各市(地)党委宣传部门汇总后报省委宣传部;省直宣传文化单位申请专项引导资金,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初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省委宣传部。
省委宣传部有关工作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分类、汇总。组成由相关艺术门类专家和有关文艺工作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省委宣传部分管文艺工作的领导担任。本人或直系亲属申报项目的专家,按照回避制度不得担任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
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对专家评审委员会形成的意见进行审议,确定扶持项目及资金额度后,由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联合行文正式下达。
(二)报送材料
1.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选择在全国或全省有影响的项目组织申报。每个省直文化单位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每个市(地)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
2. 申请单位或个人须按要求如实填写《黑龙江省重点精神文明建设产品专项引导资金申请书》,由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各市(地)党委宣传部或省直文艺创作研究生产单位作为推荐单位填写《2016年度重点精神文明建设产品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省委宣传部报送。
3. 专项引导资金申报纸质材料应为A4纸型,一式两份,按照项目封面、材料目录、申请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内容、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项目计划和资金测算依据、项目管理、主要结论等)、相关合同文件、其它佐证材料等顺序装订成册。项目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并刻录光盘与纸件同时上报。
4. 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市(地)委宣传部请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委宣传部,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赵良韬、宋斐斐
电话:0451—53642411、53620373
邮箱:hxwenyichu@163.com
附:1. 黑龙江省重点精神文明建设产品专项引导资金申请书
2. 2016年度重点精神文明建设产品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
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
2015年6月4日